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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受贿案一审判决日前公布,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资料图

1月提起公诉

据了解,今年1月29日,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决定,依法对兵团党委原常委,兵团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以涉嫌受贿罪向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于4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两起犯罪事实

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指控:年4月间,被告人宋志国担任兵团党委常委、第八师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在浙江萧山考察浙江中圣实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公司)时,接受中圣公司董事长朱某请托,在杭州开元名都大酒店宋志国房间内,收受朱某现金80万元、价值元的LV包一个。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会上定调、会下打招呼等方式,为中圣公司收购新疆石河子银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年9月,中圣公司顺利收购银河公司。现赃款赃物已追回。

年至年间,被告人宋志国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总经理王一(化名)的请托,为王一弟弟调动工作,并在该公司经营发展方面提供支持。其间,宋志国先后收受王一送的住宅一套、商铺4间,共计折合人民币.77元。通过收取房屋租金、出售部分房屋非法获利.5元。赃款追回。

提出一处异议

经审讯,被告人宋志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通过会上定调,会下打招呼等方式为中圣公司收购银河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其他事实和证据基本不持异议。

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计算被告人宋志国出售商铺非法获利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宋志国受贿所得赃款80万元,赃物黑色男式LV背包一个;出售受贿房屋即石河子市天富名城秋水苑16栋号住宅、城区东四路19-7商铺所得款项万元,出租受贿房屋非法获利元;受贿房屋即位于石河子市城区东四路的3套商铺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经退赔在案的房屋折价款.65元予以退还;皇家金贵夫人女式手提包一个。累计数额达.77元,非法获利.88元。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志国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被告人宋志国身为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主要领导,在中圣公司收购银河公司的过程中,前往浙江萧山参加座谈会,接受公司领导邀请,其参与和表态正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故被告及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宋志国的妻子向王一提出“买房”要求后,其对取得的5套房产除支付了5万元房款外,并无继续支付房款。基于宋志国的身份地位,王一与李一(化名)先后垫付资金购买天富房产公司开发的价值多万元的房产送与宋志国妻子。由于垫付数额巨大,为筹措房款弥补损失,王一、李一利用职务便利,以“倒房炒房”获取的非法利益来支付涉案房款。其行贿送房的动意在先,实际“倒房炒房”的行为在后,是典型的利益输送,属于行贿行为。宋志国事先明知妻子以所谓买房名义只付款5万元,最终得到价值多万元的房产,事后又积极参与涉案房屋的处置,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受贿罪。

宋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宋志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法庭陈述中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真诚悔罪,在案件查办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且已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宋志国简历

宋志国,男,汉族,年7月出生,河南兰考人,年3月入党,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政治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年3月至年8月,农七师团接受再教育;年8月至年10月,农七师宣传队队员。

年10月至年8月,哈巴河县反修公社六大队支农工作组组长。

年8月-年4月,奎屯市文化馆干事。

年4月-年12月,农七师宣传处干事(年9月-年7月在广西农垦职工大学新闻专业学习)。

年12月-年7月,农七师宣传处主任科员。

年7月-年2月,农七师《奎屯之晨》报社副总编。

年2月-年3月,农七师《奎屯之晨》报社总编(年8月-年8月在兵团党委党校学习)。

年3月-年6月,兵团文联党组副书记;年6月-年9月,兵团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年9月-年6月,兵团文联党组副书记、主席(正师级)。

年6月-年1月,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兵团党委、兵团办公厅副主任(正师级)(年8月-年12月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年1月-年4月,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副书记、农八师师长、石河子市市长(年9月-年7月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专业学习)。

年4月-年12月,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书记、农八师政委、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年12月-年2月,兵团党委常委、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书记、农八师政委、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年8月20日,兵团纪委发布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兵团党委原常委,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予以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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